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落实赴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国家资助政策,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做好2019年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到《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规定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以向其毕业高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7年5月后毕业的,可以在毕业3年内提出申请。
二、资助标准
符合要求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代偿。对2014年7月以前毕业的学生,代偿限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014年7月以后毕业的学生,代偿限额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时间:2020年2月17日—3月17日
2、提交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原件(必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3)《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4)所有材料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四、资助金发放
经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云南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服务当地基层满3年后把代偿资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毕业生,代偿资金由毕业生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附件1.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附件2.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附件3. 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基层单位名录
学生处
2019年12月30日